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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节性译文,以意大利文和英文版本为准。英文原文:UAE and Liechtenstein foundations: uses, Italian tax and risks;意大利文原文:Fondazioni negli Emirati e in Liechtenstein。

阿联酋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用途、意大利税务处理及风险

作者:,Dottore Commercialista(意大利注册会计师)更新日期

PDF(英文版)

要点

DIFC、ADGM 和 RAK ICC 基金会以及列支敦士登基金会(Stiftung)是为受益人持有资产的法律实体,常用于传承规划。就意大利税务而言,它们原则上属于非居民非商业实体;如具备信托的关键特征,可被视为类似信托的安排:关键在于其实际居所、是否属于名义安排,以及向居民分配的税务处理——对于阿联酋,以及根据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的观点对于免税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这可能意味着作为资本所得全额纳税。RW 申报、自动信息交换以及意大利特留份制度所设的限制同样适用。

阿联酋基金会:DIFC、ADGM 和 RAK ICC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基金会由拥有独立法律体系的自由区规范:

  • DIFC(迪拜):《基金会法》,即 2018 年 DIFC 第 3 号法律,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生效,经多次修订(2024 年合并文本);
  • ADGM(阿布扎比):《2017 年基金会条例》,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 2026 年第 1 号修正案(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布),排除了属于非营利组织定义范围的目的;
  • RAK ICC(哈伊马角):《2019 年 RAK ICC 基金会条例》,自 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并于 2025 年修订。

创始人(founder)设立基金会,并可保留某些权力。理事会(council)负责运营。监护人(guardian)监督理事会,在某些情况下为必设,例如在 DIFC,具有慈善目的或特定非慈善目的的基金会。受益人可在章程或内部细则中指定。

基金会在自由区的登记官处登记。公开登记册显示基本信息;受益人通常保密。但受益所有权信息须向登记官提交,并可供主管机关查阅。

典型用途包括家族控股结构、传承和资产保护。三种制度均明确规定,外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包括特留份)不能使资产注入无效。因此,基金会也被用于以不同于伊斯兰教法或其他法律体系所定份额的方式规划传承,或在希望时依循伊斯兰教法原则进行规划。但对于意大利国民或居民,下文所述的意大利特留份限制仍然适用。

阿联酋企业所得税与基金会(第 47/2022 号联邦法令)

自 2023 年起,阿联酋对超过 375,000 迪拉姆的所得征收 9% 的企业所得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会原则上属于应税人。但第 47/2022 号联邦法令第 17 条允许家族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向联邦税务局申请被视为透明实体。主要条件为:

  • 受益人为已确定或可确定的个人,或公益实体;
  • 其活动限于持有和投资资产,不从事经营活动;
  • 其主要目的不是避税。

2024 年第 261 号部长决定规定了其他条件。在透明处理下,所得归属于受益人,而个人的个人投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Stiftung,PGR 第 552 条)

基金会由《人与公司法》(PGR)第 552 条第 1–41 节规范,该条经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改革改写。基金会分为:

  • 公益基金会(gemeinnützige):在商业登记册登记,并受基金会监管机构(司法局)监督;
  • 私益基金会(privatnützige),包括家族基金会:通常不登记,但须向司法局提交设立通知,仅在章程有此规定时才受监督。

就税务而言,基金会按 12.5% 缴纳所得税,最低为 1,800 瑞士法郎。如果因不从事经济活动而取得私人资产结构(PVS)地位(《税法》第 64 条),则仅缴纳最低税。

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税务信息交换协定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签署,经 2016 年 11 月 3 日第 210 号法律批准,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生效。列支敦士登与阿联酋一样,列入意大利白名单(1996 年 9 月 4 日部长令,经 2017 年 3 月 23 日部长令替换)。两国均依据共同申报准则(CRS)进行自动信息交换。

意大利税务处理:art. 73 TUIR 与外国基金会

就所得税而言,外国基金会原则上属于非居民非商业实体(意大利《所得税统一法典》即 TUIR 第 73(1)(d) 条),仅就意大利来源所得在意大利纳税。信托规则适用于“内容类似的安排”;根据 2022 年第 34/E 号通告(Circolare n. 34/E),类似性须逐案评估。对于一家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税务局在其具备信托关键特征时认可了类似性(2023 年第 221 号裁定答复);关于阿联酋基金会则没有官方指引。如果受益人有权请求所得,基金会可被视为透明实体,所得归属于受益人。一般概念请参阅信托指南。

基金会的居所与外国实体规则(art. 73(3) 和 (5-bis) TUIR)

基金会在纳税年度的大部分时间内,其注册办事处、实际管理地或日常管理在意大利的,即为意大利居民;对于外国基金会,关键在于后两项标准。典型风险是居民创始人代替理事会作出决定。

针对设立在白名单以外国家的信托的推定,原则上不适用于阿联酋和列支敦士登。但第 5-bis 款的推定仍适用于控制意大利公司的实体:如果该实体由居民控制,或者——对于没有股东的基金会而言更为常见——其理事会主要由居民组成。如被视为居民,基金会须缴纳意大利企业所得税(IRES)以及境外资产财产税。

向居民受益人的分配(art. 44(1)(g-sexies) TUIR)

设立在优惠税制国家的信托及类似安排向居民支付的款项属于资本所得,在收到时纳税,即使受益人未被确定。如果所得无法与本金区分,则除非有相反证明,全部金额视为所得(第 45(4-quater) 条)。

该测试考察实体所得的名义税负:低于意大利水平一半的即为优惠税制(第 47-bis 条)。对于按 9% 纳税或作为透明实体的阿联酋基金会,该条件一般看来是满足的。对于列支敦士登——一个与意大利订有有效信息交换协定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第 47-bis 条原则上排除了其优惠税制地位。然而,意大利税务局认为 g-sexies 项适用于设立在欧洲经济区国家并享有免税制度的实体(第 34/E 号通告第 3.3 段),并将其连同第 45(4-quater) 条的推定,适用于一家免税的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所支付的款项(2023 年第 221 号裁定答复)。因此,对于作为私人资产结构(PVS)仅缴纳最低税的基金会,除非能证明可归属于本金的部分,其分配可能作为资本所得全额纳税。这些分配还与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

资产注入与遗产税和赠与税

如果创始人为居民,向外国基金会注入资产,就全部资产(无论位于何处)适用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无定论的是:适用信托及其他特定目的安排的规则(D.Lgs. 346/1990 即第 346/1990 号立法令第 4-bis 条:在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征税,见信托指南),还是向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入资产构成对该实体的赠与,立即按 8% 征税且无免征额(D.Lgs. 346/1990 第 56 条)。关于外国基金会没有官方指引:两种观点均不确定,应在交易前核实其定性。如果基金会持有家族股权,家族控股公司指南中的要点同样适用。

RW 申报、IVAFE 和 IVIE

根据第 34/E 号通告,关于信托受益所有人的指引在相容范围内也适用于基金会:

  • 属于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受益人按相同规则填报 RW 表(quadro RW,境外资产申报表);
  • 如果基金会属于名义安排,创始人直接申报资产,并缴纳 IVAFE(境外金融资产价值税:0.2%,对于在 1999 年 5 月 4 日部长令名单所列国家(包括阿联酋和列支敦士登)持有的金融资产为 0.4%;每个银行账户固定缴纳 34.20 欧元,平均余额不超过 5,000 欧元的无需缴纳)和 IVIE(境外不动产价值税:1.06%,不超过 200 欧元的无需缴纳)。加密资产须缴纳一项单独的 0.2% 税款。

CFC 规则

如果基金会属于名义安排,其持有的公司视为由创始人控制。此时可能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art. 167 TUIR),条件是该公司的消极所得超过三分之一,且实际税率低于 15%(基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在没有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未通过 15% 测试的情况下,低于意大利水平的一半。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新的条文编号

在《所得税统一法典》(2026 年 6 月 19 日第 117 号立法令)中:

  • 第 73 条改为第 82 条,其中第 5-bis 款改为第 6 款;
  • 第 44(1)(g-sexies) 条改为第 46(1)(o) 条;
  • 第 45(4-quater) 条改为第 47(6) 条;
  • 第 47-bis 条改为第 162 条;
  • 第 167 条改为第 186 条。

在《登记税及其他间接税统一法》(2025 年 8 月 1 日第 123 号立法令)中,D.Lgs. 346/1990 第 4-bis 条改为第 90 条。

实务操作:阿联酋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

  1. 设立前:核实基金会是否类似于信托,以及就意大利税务而言其为不透明还是透明(第 34/E 号通告)。
  2. 资产注入:在交易前确定其定性,因为适用第 4-bis 条还是无免征额的 8% 税率尚不明确。
  3. 治理:真实运作的机构、在基金会设立地作出决定、有限的创始人权力,以及如果基金会控制意大利公司,审慎安排理事会的组成。
  4. 每年:属于受益所有人的受益人填报 RW 表;就分配而言,记录可归属于本金的部分。

阿联酋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主要风险

  • 名义安排。 如果创始人保留控制权(撤销权、广泛的保留权力、听从指示的理事会),基金会将不予认可:所得和资产归属于创始人,并在其去世时构成遗产的一部分;创始人承担 RW 申报、IVAFE 和 IVIE,并可能适用 CFC 规则(art. 167 TUIR)。如果受益人实际管理资产,基金会不予认可,所得和资产归属于受益人(2022 年第 9 号裁定答复);创始人的名义安排也会影响作为受益人的子女(2019 年第 473 号裁定答复)。
  • 外国实体规则。 如果从意大利管理,基金会即为居民;如果其控制意大利公司且由居民控制或主要由居民管理,则除非有相反证明,推定为居民(第 5-bis 款)。作为居民,其须缴纳 IRES 和境外资产财产税(art. 73 TUIR)。
  • 分配全额纳税。 对于阿联酋基金会,以及根据税务局的观点仅缴纳最低税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除非证明本金部分,相关款项可能作为资本所得全额纳税(art. 44(1)(g-sexies) TUIR;第 221/2023 号裁定答复)。
  • 资产注入。 如果认为其构成对实体的赠与的观点占上风,则须立即按 8% 纳税,且无免征额(D.Lgs. 346/1990 第 56 条)。
  • CRS。 基金会的账户和受益人会被报告给意大利税务机关。
  • 特留份。 根据欧盟第 650/2012 号条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法律,除非选择适用其国籍国法律。如果适用意大利法律,特留份继承人也可以针对资产注入提起扣减之诉。对于自 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开始的继承,在《民法典》第 561–563 条改革(2025 年 12 月 2 日第 182 号法律第 44 条)之后,对赠与的扣减一般导致受赠人(此处为基金会)以现金补偿特留份继承人的义务,而自由区的“防火墙”规则会妨碍在境外执行。规范创始人去世后继承事宜的条款,也应对照意大利关于禁止继承协议的规定进行评估。

个人迁居阿联酋须另行考虑:阿联酋与列支敦士登一样,仍列入 1999 年 5 月 4 日部长令,该部长令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迁往该国的意大利公民(见关于迁出税务居所的指南)。

常见问题

阿联酋基金会在意大利是否纳税?

原则上不纳税,前提是其确实在境外管理且不属于名义安排。如果其实际上从意大利运营,或创始人保留对其的控制权,则须纳税。

阿联酋基金会向意大利居民的分配是否纳税?

一般须纳税。就基金会的所得而言,阿联酋属于优惠税制国家,因此所收款项属于资本所得,在收到时纳税,即使受益人未被确定。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分配如何处理?

原则上,列支敦士登作为与意大利进行信息交换的欧洲经济区国家,不属于优惠税制。但税务局已将一家免税的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的分配作为资本所得征税(2023 年第 221 号裁定答复):对于仅缴纳最低税的基金会,这一风险是真实存在的。这些分配还与赠与税相关。

居民受益人是否必须填报 RW 表?

是的,如果其按照第 34/E 号通告(同样适用于基金会)的规则属于受益所有人。如果基金会属于名义安排,则由创始人直接申报资产。

能否利用基金会规避意大利特留份制度?

不能确定。如果继承适用意大利法律,特留份继承人也可以针对资产注入提起扣减之诉;对于自 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开始的继承,他们一般从基金会获得现金补偿,而当地规则可能妨碍其在境外执行。

基金会何时被视为名义安排?

当创始人或受益人实际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时,例如通过撤销权、对理事会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或对关键决定的否决权。此时所得和资产直接归属于他们。

与本指南主题相关的更多解答,请见 常见问题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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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法律条文采用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条文编号。本文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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